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江苏省数据条例》进行解读。这部共10章79条的法规,作为江苏省首部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如何发挥其乘数效应,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条例》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充分发挥制造业海量数据资源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将数据视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创新引擎。
《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加快应用场景布局,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应用创新。
《条例》提出本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创新,推动解决人工智能重大应用和产业化问题,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规范监管,提升人工智能发展质量和水平。
同时,支持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推动数据在工业领域应用,发挥制造业数据资源优势,推动构建制造业等工业领域基础数据库和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匹配的特色高价值数据集;推进数据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领域的应用,推动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建筑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提高科技领域数据汇聚整合和共享开放水平,推动促进数据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提高民生领域数字化水平;推动数据在政务服务、数字政府等不同领域赋能应用,有效提高政府运行服务效能。
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健全治理体系,将安全贯穿数据全流程。明确数据处理者为责任主体,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省有关部门需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建立风险评估和报送机制。同时,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监管,规范数据出境活动。鼓励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培育骨干企业,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近年来,数据泄露、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突出,“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记者注意到,《条例》针对个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强调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收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当销毁个人信息相关数据,以防隐私泄露。针对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流通使用,应依法依规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经过匿名化处理,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条例》要求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等活动。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