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1-29 14:20      点击量:76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进一步优化江苏地下水管理措施,保障取用地下水的合理需求,为江苏地下水系统治理、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江苏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但上世纪八十年代,苏锡常地区由于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导致主采层地下水水位大幅下降,诱发地质灾害。2000年,江苏曾出台相关法规性决定保护地下水资源。近年来,江苏地下水水位持续稳定回升,苏锡常地下水超采区已“摘帽”。目前江苏开采的少量地下水主要用于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是不可替代的重要水源。

本次通过的《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对江苏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地下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建立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明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的主体、内容、功能和工作要求,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相关单位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定期开展动态评估,制定保护措施。

记者发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地下水的取用条件,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此外,《条例》明确规定除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的少量取水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引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守护“看不见”的地下水。《条例》提出推进替代水源、公共供水管网、海绵城市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一库两场两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防渗漏、水质监测等要求,要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此外,《条例》还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的预防保护措施、疏干排水的处理、农业投入品的防污染等作出规定。

此外,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推进地下水监测数字信息化,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让地下水的监督与管理不仅“看得见”,更“看得清楚”。

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