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主要内容和贯彻举措并发布了《2023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下称《公报》)。
据了解,《条例》是江苏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性法规,将于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等,充分彰显了江苏特色。
关于《条例》 专设“生态保护修复”一章,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
据了解,与2018年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此次《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在名称上多了“生态”两个字。《条例》专设“生态保护修复”一章,全面规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
同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分别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
关于《公报》 2023年江苏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进
记者从《公报》上发现,2023年江苏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进,连续四年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公报》从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自然生态、农村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辐射环境等9方面全方位展示江苏生态环境状况。
据了解,2023年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主要指标实现“两进位”。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连续3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省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为79.6%,同比提升0.6个百分点;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92.9%,连续2年达到优级水平,达到国家指标计划要求。在土壤方面,“十四五”期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778个监测点位中,污染物含量低于风险筛选值的有737个,占比94.7%,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
江苏是全国唯一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治理取得新成效。2023年,太湖和海洋环境质量达到“两最优”。太湖总体水质为Ⅵ类,连续第16年实现安全度夏,水质藻情为近16年以来最好,上半年首次达到良好湖泊标准;近岸海域海水优良面积比例达92.7%,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值,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年均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为97.0%。长江干流江苏段水质连续6年保持Ⅱ类。
在自然生态质量方面,全省生态质量达到二类标准,长江、太湖和淮河三大流域共监测到淡水水生生物975种,淡水水生生物环境质量有所提升。近岸海域和潮间带共监测到海洋水生生物390种,海洋水生生物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在农村环境质量方面,全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的136个村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1.3%。开展监测的16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为100%。184个县域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为88.6%。开展监测的530个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土壤风险筛选值比例为94.3%。
在声环境质量方面,全省设区市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5.5分贝,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47.3分贝,昼、夜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均为三级。全省设区市功能区声环境昼间、夜间平均达标率分别为95.4%和85.8%。
在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全省共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09座,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306.5万吨/年,同比增长13.8%。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共8家,年处理能力为1153.9万台。
此外,全省辐射环境66个国控点和222个省控点监测结果表明:环境γ辐射剂量率处于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空气、土壤、水体和生物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处于本底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环境中电磁辐射监测结果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