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9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30 09:27      点击量:1092

道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5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重点集中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四个方面。

强化服务理念,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围绕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工作重点,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条例》精简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此外,《条例》放宽了经营限制,如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定;为优化审批服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尽可能方便申请人。

践行包容审慎,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的“火热”,其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管理。《条例》引导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并进一步细化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在开展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测评的要求。

针对个性化出行需求,《条例》还对出行服务做了人性化设计,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明确提供班车客运定制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的具体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的货运经营,《条例》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强化综合治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条例》聚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安全责任,从源头监管,细化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形成道路运输安全共治合力;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作出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还需要插上“科技翅膀”。《条例》结合江苏试点经验,要求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此外,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注重源头管控,要求危险货物装货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环节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细化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区域、时间,并通过新闻媒体、地图导航、设置标志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坚持创新引领,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

《条例》围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强化服务与规范监管并重,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制度规则,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明确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上传相关信息至信息平台的责任。同时,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查处违法行为。

完善道路运输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自律、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

来源:南京晨